2008年4月14日 星期一

[轉錄]火線話題 : 網路電視真方便? 電視台要收費

http://enews.ccu.edu.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5499

【記者呂雅雯/中正大學報導】

  部分大學透過校園學術網路,在未付費取得電視台授權的情況下,提供學生網路電視直播的服務,讓學生即使沒有電視,依然可以收看電視節目。但日前國立中正大學網路電視卻被要求撤除民視無線台,民視多媒體資料組組長王明怡強調,學生的行為已侵犯到電視台著作權。

今年三月,國立中正大學網路電視由於未獲得民視授權,即透過校園網路,播放民視無線台,引起民視資訊部多媒體資料組組長王明怡的注意,並來函要求中正大學網路電視管理人員將民視無線台的資源撤除。對此,管理中正大學網路電視的校園網路策進會人員,不願意公開發表任何意見,對校園網路電視侵犯電視台著作權的疑慮,亦拒絕給予正面回應。

  針對民視拒絕免費讓校園網路播放無線台的原因,王明怡說明原因有二,一為網路屬於公開傳輸<註一>的範圍,與一般民眾透過無線電收看無線電視台的公開播送<註二>不同,因此雖然一般大眾都有無線電視台的觀看權,但若是透過網路來播送,則屬於公開播送的範圍,在此情況下,就必須先獲得電視台授權,才可播送。第二個原因則是,民視無線台部分節目內容是對外購買的。王明怡強調,對外購買的內容,民視也沒有權利放到網路上,除非將這些內容過濾掉,若大學自行將這些外製節目放到網路上播放,便很容易侵犯到原著作人或民視的著作權。王明怡也提到,部分大學願意花費每月三萬元的費用,獲得民視新聞台的授權,她建議各大學經過評估後,應在獲得授權的情況下,讓學生利用網路收看電視頻道。

  對中正大學網路電視被要求停止播放民視一事,財法系助理教授沈宗倫認為,民視提出這樣的要求相當合理,除了基於公開傳輸與公開播送不能相提並論的理由外,沈宗倫也解釋若民視對外購買節目內容時,簽署的是非專屬授權合約,那麼原著作權利人可以再授權給其他人播放,民視沒有行使告訴的權利。沈宗倫進一步說明,若雙方簽訂的是專屬授權合約,民視的權利幾乎等同於原著作權利人,在這情況之下,只有民視可以使用節目內容,如果有第三人播放這些內容,民視可以對第三人提出告訴。因此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大學利用校園網路播放電視節目,很有可能會侵犯原著作人或電視台的著作權。

  雖然民視無線台目前已被刪除,但進入中正大學網路電視首頁,依然可以收看台視、華視、中視,與公視等無線電視台。王明怡提醒:「中正網路電視播的其他無線台,其實都侵犯到著作權,只是電視台還沒有發現。」此外,沈宗倫也強調,若大學是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來架設網路電視,雖然不會引起太大爭議,但若因專屬授權合約等因素,而侵犯到電視台著作權,依然有可能因此吃上官司。

  <註一>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項,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註二>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七項,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
[BBS]
作者 icemango.bbs@bbs.ccu.edu.tw (芒果肉) 看板 CCU_Dormnet
標題 [公告] 網路電視計畫終止
時間 中正大學寂寞芳心小站 (2008/04/11 Fri 00:09:22)

網路電視緣起源於CNA(校園網路策進會)內部一個小型研究及實驗之計畫,
目的乃在於培養社員在網路影音、封包串流等之資訊能力。也因屬於研究及實驗之
計畫,因此並未與電視台洽談授權。

由於原本只是一個小型的實驗計畫,但在短短兩年多的時間,逐漸變成中正大
學師生間的生活重心,使得硬體負荷日益沉重,維護人員日顯不足,面臨許多的瓶
頸與困難。加上日前民視曾來函告知希望支付公開播送需權利金,若依照民視之收
費標準,預計每年網路電視全部需支付百餘萬元,是一筆不可能負擔之金額。

日前中正 E 報記者多次來信詢問及報導,此實驗計畫勢必引起其他業者的關切
,經小組成員討論過後,決定本實驗計畫即日起終止,不再提供任何電視轉播。舊
有設備將提作宿舍網路其他用途,或考慮轉為校園影音伺服器。


感謝大家長久以來的支持。

前 網路電視小組負責人

----------------------------------------------------------------------------------
[BBS]
作者: jimchein (哇丟係小怪) 看板: CCU
標題: Re: [公告] 網路電視計畫終止
時間: Sat Apr 12 04:26:15 2008

我是網路電視的創辦人,
雖然畢業一段時間,也已經不是網路小組的成員
但看到網路電視終止了服務
心中實在是非常的痛

在我負責網路電視的運作時,我曾經問過一位準檢察官跟一位律師
他們告訴我,在法律上有幾條法源可以幫助我
不過時間已久,我也忘記詳細法條編號,好不容易找了出來
放在文章最底下,供大家參考

這兩位法律界的朋友也告訴我,其實目前在這方面的法規並沒有很完善
同樣的事情引用不同的法條就可能產生不一樣的看法
在法界上也有許多不同的意見與說法
他們也不敢拍胸脯保證100%不會有問題
所以他們也給我一個良心的建議
即便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如果電視台有意見,最好還是終止轉播
因為他們隨意引用某個法條提出訴訟,要花上許多的精力跟時間跟他們耗
耽誤的是自己的青春,划不來

除了最底下的第一個法條外
我們的網路電視使用的是校園內的電視訊號,
但許多地區沒有電視或是收看不便,
因此針對部分無線電視台轉播,服務同學、加強收視效能
並限制收看的區域(校內)、時間(同時播出,無法看過去的節目)
也似乎符合第二個法條

三月份民視來函要求付轉播權利金,
營利電視台捍衛其收入跟權益是很合理的,可以理解
且該電視台同時也對許多其他既有電視台、網路電視提出類似要求
但就如同前面說的,不論在法律上站不站的住腳
電視台請個律師引個法條提出訴訟,就是一件很麻煩的事
網路電視小組成員大多為大一大二剛滿18歲的小朋友
我們又何苛求他們要承擔這樣的責任與恐懼?
所以移除民視的轉播是最簡單的作法,也是最保護他們的


但對於E報這次的報導,個人有些看法及建議

首先,網路科技在法律上本來就有些模糊地帶
各國(包括我國)法官在認定上本來就歧見相當多
在E報記者報導,並將該報導同時貼至校外媒體
造成小組成員甚感壓力,為了避免麻煩,終止網路電視的轉播是可以理解的

第二,該文章給人感覺過度主觀
在報導出來後,許多人變問我「會不會被告?」「真的違法?」
或許寫的記者並無此意,但造成給許多人看完便覺得網路電視確實違法的感覺
撰文者應該多加注意,否則容易誤導閱讀者

第三,採訪對象不足且無避嫌
文中僅採訪兩位人士,一位為有利益關係之業者,另一位為財法系助理教授
有利益關係的業者意見本來就不適合作為法律的意見,應該避免
至於財法系助理教授意見雖公正且專業
但綜觀許多的判決都出現法官意見不一之情況
對於報導牽扯法律之新聞,是否應該多訪問專業法界人士意見較佳


最後,是我個人的一點點感想

既然因為這次事件網路電視停了,也就讓它停止吧!
網路電視小組的成員們其實都很辛苦的義務性在維護著機器
這些成員幾乎都住校外,他們根本不需要透過網路電視看電視
非常非常少的津貼,可能跑兩次學校花的油錢跟飲料費就不夠了
(窩在機房修機器是很辛苦的,不用幾分鐘就滿身大汗了)
目的只是為了要讓同學們有更好的服務

或許有人會說,既然有法源支持,那為何不繼續轉播?
有上過法院的人都知道,牽扯到訴訟是非常煩人且相當累的
更何況面對的是財力雄厚的媒體,小組的成員根本沒有資源跟精神去跟他們打戰
剛好過度的曝光,避免引來不必要的麻煩,就讓它劃上休止符吧!
感謝網路電視小組成員們辛苦的付出
或許你們沒有獲得太多的掌聲,但你們確確實實造福了許多的人
相信,還是有人很肯定你們的努力

而經過一天的沈澱,心也比較平和一點
過去數年來接受過中正週報、E報的記者訪問,幫過許多學弟妹的忙
知道其實他們是相當辛苦的,在課業及採訪間不斷的煎熬
但媒體給人的影響是相當大的,當牽扯到法律、政治的新聞時
就更應該謹慎及小心呀!
加油


註:
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
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7 款下段:
「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
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將有線電視轉播無線電視訊號,界定為二次傳播(Secondary Transmission),但是
為加強收視效能,在不改變無線電視節目內容及同時播出之條件下,為合理使用。
(參考:智慧財產局網站所提供之網路科技利用新型態之著作權法相關問題研究)


沒有留言: